
今年初,某女星去世后,遗产和两个孩子抚养权的问题引发了广泛关注与热议。在该案例中,由于女星是台湾居民,孩子生父是大陆居民,故两个孩子的户籍有权利登记为台湾居民或者大陆居民,鉴于以上情况,有关孩子监护权的问题,不排除可以选择适用大陆法律或台湾地区法律。本文不分析任何具体个案,仅从大陆法律的相关规定出发,剖析继父和生父在争夺孩子监护权时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

关于监护权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上述规定确立了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第一顺位监护人的法律地位,强调了父母监护权的优先性和基础性。在母亲去世的情况下,若父亲健在且具备监护能力,父亲自然成为孩子的监护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八条规定:“对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中继子女受继父或者继母抚养教育的事实,人民法院应当以共同生活时间长短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期间继父母是否实际进行生活照料、是否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是否承担抚养费等因素予以认定。”
根据上述规定,只有当继父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时,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才等同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才有可能在母亲去世后主张对孩子的监护权。 这种抚养教育关系的形成,通常表现为继父在孩子成长过程中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的生活教育费用,对孩子进行了实际的照顾、教育和关爱,使孩子在生活、学习等方面依赖于继父的支持 。若不存在这种抚养教育关系,继父在法律上并不当然享有监护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生父与继母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后,当事人主张继父或者继母和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继父或者继母与继子女存在依法成立的收养关系或者继子女仍与继父或者继母共同生活的除外。”
虽该条是对生父与继母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后针对孩子抚养权确定的规定,但这一规定从侧面反映出,在涉及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抚养和监护问题上,抚养教育关系的存在与否以及继父母的意愿起着重要作用 。在母亲去世的情形下,若继父曾对孩子进行抚养教育且愿意继续抚养,那么其监护权主张可能得到法律支持;反之,若继父不愿意继续抚养,孩子监护权则应回归到有抚养能力的生父母一方。

如前所述,继父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是判定监护权归属的关键因素 。这种关系的形成并非一蹴而就,而是在长期的生活互动中逐渐建立起来的 。它体现了继父对孩子在物质和精神层面的投入,以及孩子对继父的依赖和情感联系 。一旦形成,继父就承担起了与亲生父母类似的抚养教育责任,在母亲去世后,其监护权主张就具有了坚实的法律和事实基础。
当孩子达到一定年龄,其认知和判断能力逐渐发展,能够对自己的生活和未来做出一定的选择。在判定监护权归属时,孩子的意愿成为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同样,虽该条是针对父母离婚后孩子抚养权确定的规定,但根据其法律精神,对于八周岁以上的孩子,法院在判决监护权时会充分尊重其真实意愿。这是因为孩子对自己的生活感受最为直接,他们的选择往往反映了其内心对生活环境和抚养人的偏好,尊重孩子意愿有助于保障其心理健康和成长。
孩子的成长需要一个稳定的生活环境,频繁的生活变动可能对其心理和生活产生不利影响。在判断监护权归属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居住条件、学习环境等因素 。如果孩子已经在继父身边生活了较长时间,且适应了当前的生活环境,那么为了维护孩子生活的稳定性,法院在判决时可能会倾向于将监护权判给继父 ;反之,如果孩子与生父有着更紧密的生活联系和情感纽带,生父能够提供稳定的生活保障,那么生父获得监护权的可能性更大。
抚养能力和条件包括经济状况、居住条件、教育背景、道德品质等多个方面。生父和继父的抚养能力和条件直接关系到孩子的生活质量和未来发展。经济状况较好的一方能够为孩子提供更好的物质生活条件,良好的居住条件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较高的教育背景可能更有助于对孩子的教育辅导,而道德品质高尚的抚养人则能为孩子树立良好的榜样。法院在判定监护权时,会对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条件进行全面评估,以确保孩子能够在最有利的环境中成长。

抚养教育关系的认定标准不明确
在法律实践中,对于抚养教育关系的认定缺乏明确、统一的标准 。虽然一般认为继父承担孩子的生活教育费用、参与孩子的生活照顾和教育等行为可以认定为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但在具体案件中,对于承担费用的比例、时间跨度、照顾和教育的程度等细节问题,不同的法官可能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判断 。这就导致在类似案件中,判决结果可能存在差异,影响了法律的确定性和公正性。例如,有些案件中,继父虽然偶尔为孩子购买学习用品或支付少量生活费用,但并未真正参与孩子的日常生活管理和教育,这种情况下是否认定为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就存在争议。
虽然法律规定要尊重八周岁以上孩子的意愿,但在实际操作中,判断孩子意愿并非易事 。一方面,孩子可能受到情感、家庭氛围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其表达的意愿未必完全是自主、真实的 。比如,孩子可能因为害怕伤害某一方的感情而违心地表达自己的意愿 ;另一方面,如何准确理解和判断孩子的意愿也缺乏明确的程序和方法。 在法庭调查中,孩子可能因为紧张、恐惧等情绪而无法清晰表达自己的想法,或者其表达的内容模糊不清,这给法官的判断带来了困难。
在生父和继父争夺监护权的案件中,既要考虑双方的合法权益,又要以孩子的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然而,在实际情况中,这两者之间可能存在冲突。生父基于血缘关系对孩子有着天然的情感联系和抚养责任,继父在与孩子长期共同生活中也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并且可能在经济上、生活上对孩子进行了大量投入。当双方都主张监护权时,如何在保障孩子利益的前提下,平衡生父和继父的利益,是法律实践面临的一大挑战。例如,在一些案件中,继父虽然与孩子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但生父的经济条件和生活环境明显更有利于孩子的未来发展,此时法院在判决时就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做出最符合孩子利益的决策。
母亲去世后孩子监护权归生父还是继父这一问题,需要综合运用《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全面考虑抚养教育关系、孩子意愿、生活稳定性以及双方抚养能力和条件等因素。在法律实践中,尽管存在诸多难点和挑战,但始终应以孩子的利益最大化为根本出发点。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抚养教育关系的认定标准、孩子意愿的判断程序等;另一方面,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秉持公正、审慎的态度,充分权衡各种因素,做出合法、合理、合情的判决 。只有这样,才能在保障孩子合法权益的同时,妥善处理好生父与继父之间的监护权纠纷,为孩子的健康成长创造有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