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律师用最真实的案例教你维权!附重庆地区最新仲裁时效指引

2025-07-29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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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件事实

1983年8月22日,陈某进入A公司工作。1993年5月和6月,陈某因病假未到A公司处上班。1993年7月开始,陈某未到A公司处上班,A公司亦未向陈某发放工资。

2000年3月10日,A公司出具《证明》一份。其上载明,陈某协议保留劳动关系。

2005年3月2日,陈某向A公司出具《申请》,称其自愿与A公司解除劳动关系。A公司人事劳工处出具《员工离厂完清手续》,载明陈某于2005年3月2日解除劳动关系离厂,并有保卫处、财务处等相关处室人员签字。此外,A公司还出具《医保手续接续通知》,载明陈某于2005年3月2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要求陈某在限期内自行到重庆市九龙坡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医保接续手续。此后,双方处于互不找的状态。

2022年11月26日,陈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突然反应过来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这下可犯愁了,于是,找到律师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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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问题:企业“两不找”多年,社保补缴和赔偿该怎么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维权第一步:先打“确认劳动关系”硬仗

企业抗辩:诉讼过程中,A公司仅认可双方1983年8月22日至1993年6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公司认为陈某1993年7月1日离开企业后就和公司处于长期两不找的状态,所以双方劳动关系自1993年7月1日已经解除,2005年3月2日办理手续是补办1993年7月1日解除劳动关系离厂手续。

律师策略:1)抓住《证明》关键证据:A公司曾于2000年3月10日出具《证明》,载明双方协议保留劳动关系,据此可以认定双方劳动关系至2000年3月10日尚未解除。(2)用“解除手续时间”锁定劳动关系存续年限:2005年双方才正式办理离职,劳动关系存续22年(1983年8月22日至2005年3月2日)。

法院认定:就算中间没上班、没发工资,但只要没正式说“分手”,劳动关系就还在。


维权第二步:社保投诉求缴

本案中,陈某确认劳动关系后,便向重庆市九龙坡区社会保险局投诉,要求A公司为其补交工作期间未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料重庆市九龙坡区社会保险局以陈某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终止已超过两年为由,未受理陈某的投诉。

注: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七)》第六条、人社建字〔2017〕105号文件、人社建字〔2017〕183号文件,补缴社保不受二年时限限制,即补缴社保没有时限限制。但陈某因个人原因,并未就重庆市九龙坡区社会保险局不受理其投诉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而是直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维权第三步:补缴遇阻?换条路追“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本案中,对于用人单位如何向陈某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如何赔偿损失的通知》,如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年限15年的,则参照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年的重庆市退休职工社会月平均养老金标准70%确定劳动者的损失,由用人单位按月赔付;如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不满15年的,则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除以15年,再乘以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年的重庆市退休职工月社会平均养老金标准的70%确定劳动者的损失,由用人单位按月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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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仲裁时效“变天”?新旧裁判观点对比

如前所述,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属于劳动争议。自然就要受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司法实践中,劳动者主张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仲裁时效从何时起算?目前有四种观点:

观点一:从达到退休年龄之日起开始计算仲裁时效。

观点二:从达到退休年龄之日起开始计算仲裁时效,但因养老保险待遇是逐月领取,所以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可逐月计算仲裁时效,申请仲裁前超过一年的养老待遇损失超过时效。

观点三:从知道社会保险不能补缴之日起计算仲裁时效。

观点四: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算仲裁时效。

就重庆地区而言,对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养老保险待遇的仲裁时效裁判观点似乎在发生变化:

旧观点: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据此,养老保险待遇是自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日起,养老保险待遇并非一个固定金额,也并非一次性支付,而是由劳动者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日开始逐月领取。所以,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持续存在于上诉人退休后的生存期间,劳动者要求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仲裁时效应当按月分别计算。【参考案例:(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3544号,(2017)渝04民终1049号,(2017)渝0240民初775号】

新趋势: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赔偿属于损害赔偿性质,属于债务纠纷,故应适用诉讼时效或仲裁时效制度。由于用人单位仅仅有一个违法行为,应承担一个法律后果,故该赔偿诉讼应作为一个整体计算时效。【参考案例:(2023)渝04民终524号,(2025)渝05民终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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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劳动者的3条“保命建议”

1.休前1年查社保:通过“重庆人社”APP查询缴费记录,发现断缴立即投诉。

2.遭遇拒补先起诉:对社保局不受理决定,可提起行政诉讼“破局”。

3.时效从快计算:重庆法院目前倾向“整体时效”,建议退休后尽快启动仲裁,最迟不超过12个月。

重要提醒:社保维权涉及劳动关系认定、行政投诉、劳动仲裁多环节,建议委托律师全程介入,避免因程序瑕疵错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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